環保約談由來已久,但約談地方政府“一把手”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則是2015年以來的一個重大變化。隨著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硬性措施的跟進,約談效果逐步得到釋放。約談成為解決環境問題、推動環保工作的一大利器。
鐵腕治污添利器 環保約談還待問責“添彩”
陳吉寧任職環保部長的第一年,也是“史上最嚴”環保法實施的一年。利用這部長出牙齒的環保法,2015年,環保部公開約談了15個市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掀起了新一輪環保風暴,一批突出環境問題得到解決。在日前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陳吉寧公開表示,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是抓住了環境保護的“牛鼻子”。
環保部約談15市長,其來有自。新環保法之所以被譽為“史上最嚴”,不僅僅在于通過按日計罰、取消限期補辦、嚴懲未批先建等一系列規定,加大了企業違法成本;更在于,對于地方行政主官提出了明確要求,其第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在地方官員的政績考評內容中,“GDP至上主義”已被摒棄,環保治污績效則納入其中。
環保部約談15市長,既有法理依據;也更有著現實動因。陳吉寧坦言,過去一年,即便拿著剛硬的新環保法,環保部門也還是有碰壁的時候。還有相當一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門,地方保護主義的故態不改,不落實自身環保責任,導致環保壓力層層遞減,越到基層越不清楚,越不落實,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據公開資料,截至2015年10月底,環保部組織6個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30個城市開展綜合督查,已對13個地區實施約談。
平均每21天約談一個城市
早在2015年全國“兩會”的記者會上,有記者問,環保部將采取哪些措施讓環保法真正“硬”起來,成為一把真正的利劍?陳吉寧表示,將出臺和完善環保法的實施細則,同時推動地方政府責任的落實,解決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不作為”。此外,還將開展全面的環保大檢查,對于違法的特別是未批先建的企業進行全面的排查。
不是照本宣科重復一下法律,陳吉寧是要強力落實。
于是乎,2015年全國兩會剛一結束,陳吉寧就在督查工作座談會強調,要突出督查重點,實現由“以查企業為主”轉變為“查督并舉、以督政府為主”。
隨后,環保部開始約談治污不力的地方主官,頻度之高令人訝異。
截至2015年10月底,環保部對28個市縣進行了約談、對19個市縣實施了區域環評限批、對督查中發現的176個問題進行了掛牌督辦。根據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的統計,2015年環保部很忙,“平均每21天約談一個城市,在網上甚至流傳一句話‘部長喊你談話’。”
環保約談由來已久,但約談地方政府“一把手”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是陳吉寧履職以來的一個重大變化。
呂忠梅表示,過去環保部門在環境治理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而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后,環保部門更多是做好“裁判員”的角色。“大環境變了,新《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新的職能定位,賦予它更多監管的權利,而陳部長的作風更加強勢,更有雷厲風行的性格,這些有助于事情的推進。”
約談壓力下,是各個城市的爭先恐后。山東擔心快被河北趕上,鄭州到石家莊去取“治霾”經,空氣質量屢屢全國墊底的保定,2015年12月實施了為期一個月的嚴于重污染天氣一級紅色預警的空氣質量超常沖刺保障措施。
用好環保約談這把利器
何為環保約談?2014年5月出臺的《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規定,約談是指環境保護部約見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如果說綜合督查是“把脈會診”,那么公開約談則是讓地方黨政一把手“紅臉出汗”。
“壓力很大”“感到羞愧”“強烈震動”……在約談形成的巨大政治與輿論雙重壓力之下,地方“一把手”無不如履薄冰,或主動或被動地下定向污染宣戰的決心。山東臨沂市委副書記、市長張術平在被約談后,表態保證不會再被第二次約談;廣西百色市長周異決被約談后表示將親自分管環保工作。
隨著環保約談這把利劍屢屢出鞘,再加上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硬性措施的跟進,約談的效果逐步得到釋放,各地一批突出的環境問題得以解決。2015年6月,困擾河南焦作市民十余年的山陽區龍源湖公園東北角養殖場污染問題徹底解決;2015年8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查封多年未能解決的沙爾營煤炭物流園區56家無證照、無環保設施的煤場……如今,越來越多的省份開始通過環保約談向下級政府傳導壓力,使約談成為解決環境問題,推動環保工作的一大利器。
不過,業內專家也表示,強化各地環保意識,除了采用環保約談這一行政手段外,還要建立起必要的監管機制。畢竟,約談只是事后補救措施。落實各地行政主要負責人的環保責任,除了要把監管的關口提前外,對于已經造成后果的,還要追究其責任,完善約談后監督措施。
說到底,約談是一件利器,但絕非做好環保工作的唯一路徑。約談了一把手,問題就會得到有效的解決,這正好暴露出一些地方日常工作機制、工作思路的不完善。一鳥入林,百鳥失聲。個人的作用在某種氛圍中被放大,此舉也許暫時有效,但絕非長久之計,也不是應有的工作方法。環保是國家大計,出了問題,板子當然要有人挨,但日常工作,還須有體制機制的保障,方能久久為功。
仍須完善問責機制
此外,目前的問題還在于,被約談對象在后續環保工作中的反應存在較大差異,往往是約談期間備受關注,至于此后的環保效果如何,則鮮有后續反饋。另外,隨著約談趨于普遍,有民眾總結約談對象,發現主要是行政級別不高的地方政府,而污染嚴重的大城市則普遍未受到約談,并據此質疑環保部存在揀軟柿子捏的嫌疑。
環保部2015年10月曾表示不會揀軟柿子捏,事實上,河北省省長張慶偉這樣的省級官員隨后就受到約談。當然,這樣的個案并不意味著外界的質疑完全沒有道理。客觀地說,目前的約談機制存在很大的彈性,它的監督效果沒有想象的那么大,對于地方政府而言,約談會帶來一定的壓力,至于這種壓力能否轉化為環保動力則是未知數。而即便能起到強化環保的作用,也可能僅僅產生“約談藍”的效果,并不能保證后續的環保工作,起碼目前看來,約談不是一種完善的環保監督機制。
2014年5月出臺的《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規定了被約談的11項情形,此辦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它不是一種正式的行政手段,更算不上懲罰措施;其次,對于官員個人而言,約談并不會有職業“污點”記錄到官員的考評中。另外,按照辦法的規定,被約談對象須對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至于后續責任追究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從這些局限不難看出,約談機制只是一種應急性的環保監督策略,這就注定地方政府在環保態度和行動上會有所差異。
理想的約談機制應該形成一個完整的問責鏈條,何種情形應該約談,約談后環保效果如何反饋,若效果不及預期該如何問責,這些問題都應該有明確規定。在約談機制實施的初期,這些問題容易被忽視,隨著約談日趨普遍,這些問題不明確,必然會削弱機制的價值。因此,要讓約談機制的價值最大化,必須重視后續問責,如果官員有了“今天約談‘沒面子’明天可能問責‘丟帽子’”的預期,那么約談的威力勢必會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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